南雄市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

近日,南雄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件涉及500多万元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这是该院开展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以来办理的首宗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南雄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南雄市地税局向该市法院申请执行韶关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缴交税款5419069.69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该公司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查询和冻结。检察机关审查该案后,认为南雄市地税局已经向其发出过《责令期限缴纳税款通知》《催告书》,履行了职能,但韶关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据法律规定缴交所欠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韶关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冻结,应按上述规定优先执行韶关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缴交的税款。  

综上,南雄市检察院向南雄市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优先执行韶关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缴交的税款。南雄市法院采纳了南雄市检察院关于优先执行税款的建议,目前已将韶关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税款执行完毕。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我国国泰民安的重要物质保障。本案的成功办理,促进了税款的成功收回,有力地推动与支持了南雄市地税局的依法行政,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文字:叶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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