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始,被告人潘某在韶关市区通过微信以非接触交易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购毒人员联系潘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后,潘某发送信息通知对方到藏毒地点取走毒品。截至案发,潘某通过前述方式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238克,折合人民币198680元。
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潘某使用微信账号收取购毒人员支付的毒资共计13048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或提现等方式,将该笔毒资陆续转至其与妻子名下的微信账号、建设银行账户内,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判决结果
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潘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收入转入其与妻子名下的账户,其行为构成洗钱罪。综合案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财产刑。
法官说法
上述案例中所提到的“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毒品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企图使之合法化的行为,以往在审判实践中作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处理,不单独作为犯罪论处。而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修订,把“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实现了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更为充足的法律保障。法院审理上述案件时,依法将被告人的“自洗钱”行为与其上游犯罪行为所触犯罪名并罚,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摧毁了毒品犯罪经济基础。
来源:韶关中院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张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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