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法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韶关法院积极围绕“全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打造绿色发展韶关样板,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结大批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坚持惩治与修复相结合,积极督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落至实处,为韶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充分展现近年来韶关法院涉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营造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现摘选部分韶关法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涵盖污染环境、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多种案件类型,通过审判实例向广大群众生动普法,有力震慑资源破坏者和潜在污染行为人,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助力进一步深化“绿色”改革,开启“善美韶关”多彩未来。

 案例一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判前调解促及时修复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陈某、梁某、肖某、李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中山市等地公司生产的“废油渣”运输至乐昌市北乡镇多个地方进行倾倒、处置。经评估,倾倒、处置的固体废物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总重1640.21吨,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价值713万多元。后乐昌检察院以陈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乐昌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判前,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乐昌检察院与陈某、梁某、肖某及中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某仓储有限公司等同案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各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534万元。公告期满,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出具了调解书。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为牟取利益,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属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归案后认罪态度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中,多名被告人分工负责,形成了跨中山市、韶关市等区域的非法排放、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完整链条,在乐昌市北乡镇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长达5个多月,严重污染当地环境。法院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推进判前调解工作,督促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确保生态环境能及时、有效恢复。目前,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已履行到位1434万元,被倾倒的危险、固体废物已全部清运,被倾倒场地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护环境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违法堆放危险废物应受处罚

【基本案情】

  在取得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南雄某化学品公司新建一处涂料制造建设项目,建成了甲类车间1,并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投入生产经营。后该公司还于2013年至2016年间相继完成甲类车间2、3、4的建设。

  2017年8月,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车间1、4正在生产,车间3安装有生产设备但未建设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车间4虽建有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但废气集气口未安装,配套的废气治理装置也未开启,另该公司还存在危险废物堆放混乱、车间工人清洗废水流入雨水管网等问题,遂以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为由,依法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3万元。公司不服,向武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雄某化学品公司采用调配油漆的方式进行涂料生产,包含的原辅料、生产的产品均属危险物品,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包装物、废弃的不合格产品,均属危险废物,该公司在贮存固体废物过程中,存在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的情形。此外,该公司甲类车间2、3、4项目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局就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南雄某化学品公司诉请撤销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处罚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南雄某化学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部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赚取利润,给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巨大的伤害。对此,环保部门依法查处、作出处罚,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让企业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以实际行动守护好每一汪碧水、每一片蓝天。

 案例三

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

【基本案情】

  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翁源县居民袁某雇请罗某等工人到其承包的山林中砍伐林木,继而把所砍林木出卖。经鉴定,滥伐林木面积为441亩,滥伐林木蓄积为869立方米。后袁某对滥伐林地进行了复绿,成活率90%以上,长势良好。

  2020年1月,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公诉机关指控袁某犯滥伐林木罪,向翁源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未经国家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所承包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袁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袁某对滥伐的林地进行了复绿,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依法予以严格管理和保护。我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罔顾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林木采伐行为的,都将难逃法律的惩罚。

 案例四

非法采砂屡教不改

破坏环境终食恶果

【基本案情】

  胡某在负责经营管理武江区江湾镇胡屋村河段期间,除在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可采区范围内开采砂石外,还雇请人员在采砂许可证范围外的河段进行采砂作业。除此以外,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河道采砂许可证过期后仍然继续在当地某电站上游河段偷采河砂。对此,武江区农业农村局水政监察大队多次提醒并责令其停止偷采行为,但胡某仍未停止。经鉴定,胡某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矿石量为1307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万元。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胡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但当庭翻供,毫无悔改之意,应予严惩。综上,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胡某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获取采砂许可证后,务必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若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破坏生态环境

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8日晚,雷某因此前村委干部举报其在田里烧杂草一事怀恨在心,意图通过放火烧山的形式报复村委干部,于是在某山林使用所携带的打火机、香火、鞭炮引线等点燃杂草,从而引发山火,过火总面积3.76公顷,过火范围属防护林林地(公益林林地),过火林木直接损失价值为1.31万元,更新造林总投资8.97万元。

  此前,雷某还曾在韶关市禁猎期内使用锄头捣毁竹鼠巢穴,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银星竹鼠幼崽二只,带回家中饲养后死亡。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扣押银星竹鼠死体2只。经价值估算,银星竹鼠2只价值400元。

【裁判结果】

  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在山林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雷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狩猎罪。雷某放火和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以放火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惩罚性赔偿金合计193364元。

【典型意义】

  公益林是以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等为目的的森林或林地。国家保护“三有”动物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两者对保护和改善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又因为村委干部阻止其在田里烧杂草而放火烧山报复,足以见其生态保护意识之淡薄。本案的依法判决也警醒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正确观念,避免因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案例六

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基本案情】

  吴某是一家养殖公司的员工。2020年1月中下旬,吴某在没有完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请挖机在南雄市某镇的一个山场开挖林地及填埋基本农田,将所挖的泥土推平压实,准备用于建造猪舍。经鉴定,被破坏的地块总面积为21.47亩,其中,被损毁的基本农田为7.23亩,损毁程度属重度损毁类型,造成产能丧失7899公斤;林地为14.24亩。

  案发后,吴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公安机关对吴某开挖的山场进行现场勘验,被开挖的现场地表已被平整好,地面已经栽种了果树。

【裁判结果】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部分土地已种上树苗进行复绿,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典型意义】

  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我国刑法设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用地。通过发布该则案例,希望广大群众了解该罪名,认识到此类行为的违法性,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希望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主动保护农用地,爱护自然环境,助力营造全社会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良好氛围。

 案例七

严禁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罗某欲前往乐昌峡捕捞河鱼尝鲜,于是叫上了父亲罗某全做帮手,在将船开至乐昌峡河段九峰水口水域后,让父亲帮忙划船,自己则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水域内开始电鱼捕捞。其间,乐昌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并当场缴获其二人捕捞所得的1.5公斤黄尾鱼、鲫鱼。

  经查,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珠江流域的禁渔期,罗某捕鱼的武江水域是珠江水系北江干流的上源,为禁渔水域范围。案发后,罗某与乐昌市农业农村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行采购草鱼鱼苗2万尾在乐昌峡库区水域进行放流,用以修复乐昌峡库区水产资源。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罗某全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案件事实、情节、性质等,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罗某全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典型意义】

  禁渔期、禁渔区是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和重要地点,为逞一时口欲之快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实施非法捕捞,该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不利于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有损鱼类资源的恢复与发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危害不容忽视,视行为情节、性质、危害严重程度等的不同,应予行政、刑事等相应处罚。

 案例八

生产生活应遵循绿色原则

【基本案情】

  潘甲、潘乙曾为邻居,两人老屋相距大约两米。后潘甲搬家,该处老屋由潘甲弟弟居住。2019年,潘甲陆续购买5只黑山羊交给弟弟在老屋进行饲养,待养成后出售盈利,以改善弟弟的经济状况。然而在饲养期间,潘某弟弟虽不时清理黑山羊粪及冲洗房屋,但老屋还是散发出阵阵臭味,起风时该气味更是浓郁,导致潘乙一家颇有怨言,和潘甲一家多次沟通无果后引发纠纷。

  对此,潘乙曾找到当地村委会和环保部门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要求潘甲整改,但潘甲均未处理。无奈之下,潘乙于2020年10月诉至新丰法院。

【处理结果】

  新丰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番沟通,潘甲同意趁着冬季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所有黑山羊卖给餐馆,且此后不再在老屋饲养羊只,涉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典型意义】

  开展养殖家禽等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如对养殖场所清洁不及时、不规范,就有可能产生气味、污水等污染,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且容易引发相邻关系纠纷。上述案件经法官悉心调解后得到妥善处理,还当事人以安宁、宜居的生活环境,对社会也具有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广大群众应当遵守绿色原则,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自觉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做“美丽韶城”的守护者。

来源:韶关中院

编辑:张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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