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共识,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情况不时发生。更有甚者,一晚上赶两个酒场,明知他人喝了酒,仍将自己车辆放心交给酒友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结果两人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原来,案发当天凌晨,李某、王某相约在县城一清吧聚会唱歌,朋友难得相聚,免不了饮酒,席间王某喝了不少啤酒和苏打酒。直至凌晨3时,两人转场来到附近某店吃宵夜,席间王某又喝了不少啤酒。聚会结束后,李某在明知王某喝了酒的情况下,却心存侥幸不请代驾,而是由王某驾驶其轿车搭载回家。谁知,当车辆行驶到丰城大道路段时,与前方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而王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75.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
新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驾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自己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且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五个月,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李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裁决依据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李某在明知同案人王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给同案人王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情形外,下列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如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示、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等。
身为车主、驾驶员,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自己饮酒后决不能驾驶机动车,在明知他人有饮酒的情况下,也绝不能教唆、指使或帮助他人酒后驾车,对于酒驾、醉驾行为要勇于、及时予以制止,避免出现严重后果。
来源:韶关中院
作者:黄苏静 黄玲莉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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