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后能否恢复信用?以下这提供两个案例给出答案。
案例一
被执行人陈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证件情况下从事乘客营运活动,被市交通运输局处以30000元罚款。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且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市交通运输局向浈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浈江法院依法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陈某拒不报告财产,亦不履行义务。浈江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随后,陈某在出行时发现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不能入住星级以上酒店,资金短缺不能向银行贷款,工作、生活处处受限。为了回归正常生活状态,陈某主动前往法院,称其将尽快履行义务,要求法院撤销其“黑名单”。在执行款到账后,浈江法院依法屏蔽了陈某的失信信息,陈某信用得以恢复。
案例二
罗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江某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向江某出具了《借条》。第二年,罗某再次向江某借款5000元,同日向江某出具了《借条》。后江某多次催促罗某还款未果,遂向乳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罗某偿还借款本息。
乳源法院随后作出判决:限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江某借款本金35000元,并自江某提起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该借款的利息给江某直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但被执行人罗某长时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江某向乳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罗某故意躲避执行,乳源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之后,罗某与其丈夫在购房时,发现因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办理银行贷款,遂急切联系乳源法院和江某,并积极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顺利执结,罗某信用得恢复。
温馨提示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将对其本人的工作、生活,甚至名誉、形象等造成不利影响,并有可能对其家人的就业、择校产生影响,使自己陷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地。因此,只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做诚实守信的好公民,才能出行畅通、生活无忧。
来源:韶关中院
编辑:张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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