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 助力残疾人实现高质量就业

就业对残疾人而言,不仅是他们解决生存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他们获得社会认同、实现自我价值并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近日,我市残疾人就业再迎政策利好,市政府印发《韶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它列入“改革攻坚规范治理年”的重要文件之一,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现“十四五”时期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目标作出部署。  

据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以来,残疾人就业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2016年我市出台了《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如今,结合残疾人就业新形势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韶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以规范性法规来保障改善我市残疾人就业状况。  《办法》共6章32条,明确多项举措来帮助残疾人就业,特别是细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措施等。  

对于用人单位方面,《办法》也作了明确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与被招用残疾人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其提供适宜的岗位、适合其身心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得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等等。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措施方面,《办法》明确,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扶持制度,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落实政策性补贴。在就业服务方面,《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机制,并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行政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截留、挪用、骗取或者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邹方筱 通讯员 毛瑜群

编辑:张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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