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韶关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耗材加成

笔者从市发改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市发改局、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韶关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发改联〔2018〕72号),要求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通知》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全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耗材加成。《韶关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8年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所定标准是三级医院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标准,二级医院在此基础上下浮10%,一级医院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下浮20%。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感染性疾病科住院患者的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按医院等级的上一级标准价格收取,最高不超过三级医院价格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继续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次,村卫生站5元/次。

《通知》强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随意套用项目。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作者:通讯员  罗哲月)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