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为辖区内某企业办理歇业备案登记。这是歇业制度实施以来我市办理的首例市场主体歇业登记。
受疫情影响,该企业经营困难计划暂停营业。在歇业备案制度出台之前,市场主体长时间停止经营,面临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经营者在电话咨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后,得知我市现已出台歇业备案制度,只需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歇业备案承诺书》即可办理。在工作人员帮助下,该企业获取了相关申请文书,并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递交到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前台,当场顺利完成“歇业备案”登记,成为韶关首个成功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亮点之一就是首设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了解,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恢复营业后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此外,市场主体在歇业前应当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以及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反之亦然,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后,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在歇业期间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当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若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钟政宽 通讯员 陈惠韶 陈露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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