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各级各部门党员干部奋战一线,市民积极响应防疫,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然而,有人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3月17日晚9时,始兴县太平镇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对市民进行粤康码、行程卡核查时,市民钟某因醉酒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核查。该县城镇派出所民警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处置。并于第二天一早将钟某传唤到派出所。
在公安民警的教育下,钟某对其所作所为深感后悔,保证今后一定全力配合防疫工作,并向相关工作人员作出诚恳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钟某拒不配合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3月19日下午,一男性青年谭某,因违反疫情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谭某是该县太平镇人,家住解放东路后街某居民楼。3月13日下午4时,太平镇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来到谭某住所,告知谭某是次密接触者,根据疫情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其居家隔离,不能外出,并与其签订相关告知书。3月13日晚8时左右,谭某抱着侥幸心理,私自外出且不戴口罩,违反疫情管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
始兴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处警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传唤谭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经了解,谭某对自己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对谭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要认真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将予以依法严厉打击。如故意违反防疫规定,造成疫情传播,导致严重后果,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作者:赖金艳 林溪 郭莹
编辑:蓝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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