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是黄码,其间不上班,企业应该如何支付工资?”“我是黄码人员,公司提出让我休年假,它有没有这个权利?”3月15日,“疫”声令下,火速集结,韶城进入到有速度、有力度、有温度的战“疫”节奏。大家在居家隔离、办公的同时,对工资支付等劳动关系问题产生了困惑,近日,笔者特意走访了市人社局,对相关政策要点梳理如下:
问: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控小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问:如何理解“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含义?
答: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应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例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3月16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4月30日,其中,3月16日至4月16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4月16日至4月30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计算。例如,某企业从3月16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3月30日,则此期间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该企业复工复产,但4月10日起又再次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要从4月10日重新计算,不得将3月16日至3月30日累计计算在内。
问: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对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问: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是否计入医疗期?
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期间,劳动者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已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已开始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在此期间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在依法被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问: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满或者医学观察期满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之后要求返岗,如果企业拒绝,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粤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企业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作者:通讯员 刘焕宇
编辑:蓝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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