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丰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该案中,被告人郑某、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被告人郑某、潘某通过网络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利,于是在新丰县、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将他们名下的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钱财,从而获取好处费。经核实,郑某的银行卡收到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250047元,潘某的银行卡收到转入资金共计232410元。
新丰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郑某、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其关键环节在于转移赃款。为顺利转移赃款,犯罪分子时常会向他人借用、高价收买银行卡等作为工具。部分人员为获取不法收益,也会甘愿将自有的银行卡等进行出借、出售,本案中两被告人就是如此。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这则案例,我们想给广大群众提个醒,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等,一方面是为了避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被判处刑罚。在发现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而非和犯罪分子同流合污。
作者:黄苏静 黄玲莉 刘璐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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