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解难题”政策百事通专栏 权威解答 高频互动

问: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能够享受什么优惠措施?  

答: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之前,实施Ⅰ级就业帮扶,提供一次政策宣讲、一次就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的基础援助。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在提供基础援助的基础上,再提供三个以上岗位信息,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相关补贴。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实施III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问:哪些情形属于工伤情形?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符合上述情形,但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问:女职工的哺乳期、产假等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市民如有社保、就业、人才等相关领域的政策疑点难点,均可通过“韶关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互动,市人社部门将对网友留言进行收集并在专栏回复。 

作者:刘焕宇

编辑:蓝洁雯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