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间打瞌睡被企业解雇,合法吗?

案例:  

梁某于2000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电瓶车运输操作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睡觉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处理”。

2020年9月9日,梁某在上班时间打瞌睡,被公司总经理发现后马上“逃跑”,跑出100米后才停下来。随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梁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被驳回。梁某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15万余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上班时间打瞌睡,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庭审中公司称,梁某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一般违纪,但被发现后逃跑,则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梁某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雇合理合法。法院认为,梁某上班时间打瞌睡,并且在发现后逃跑百米后才停下来,其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不足以达到“严重”,公司将其解雇属于违法解雇,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笔者赞同法院判决。  

首先,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雇。《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企业解雇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解雇是企业对员工最严厉的惩罚,法律赋予企业此项权利,旨在引导员工遵章守纪,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其次,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何为“严重违反”,法律并没有做细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进行酌情认定。通常情况下,可以从违反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虑,如造成的后果或者影响是否严重、是否多次违反、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否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等,如连续旷工多日等。如果偶尔发生或者损失不大、影响很小的,一般不宜认定为“严重”,如迟到5分钟等。  

本案中,梁某上班时间打瞌睡,被公司总经理发现后又逃跑,其本质上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梁某作为一名在该公司工作了20年的老员工,且此前并没有上班打瞌睡的“前科”,公司将其解雇并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明显处罚过重。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作者:谢炳城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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