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切实推进我市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近日,韶关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交流当前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情况,分析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达成共识并形成《关于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机制的会议纪要》。
《纪要》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应当加强沟通联系,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健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案件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分工合作、紧密联系,建立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行政机关执法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系。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常态交流研判案情、研究解决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纪要》规定,建立案件专业咨询协助制度。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在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方面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咨询或技术支持协助的,可提出书面商请协助函,相关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出具或协助出具专业咨询意见。
《纪要》强调,建立案件支持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损害赔偿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认为需要检察机关配合支持起诉的,可将案件材料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在收到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
《纪要》明确,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用之于民事公益的原则。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审判部门要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应纳入国库统一管理,依法统筹用于民事公益的保护。
作者:杨献斌
编辑:蓝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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