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乱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通告
韶武府〔2021〕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武江城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管理,维护良好 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 139 号)和《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韶关市城市 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建 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武江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分类 处置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 倒、堆放、贮存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 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三、严格按照 “谁产生、谁负责”垃圾处置原则,辖区内 的单位和个人须将建筑垃圾投放到建筑垃圾专门倾倒点,将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到就近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场所。
四、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 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 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避免泄漏、散落,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 时间、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驶离现场前需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从 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丢弃、抛洒垃圾。
六、在武江辖区范围内,实行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 24 小时动态巡查。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运输、倾倒、抛撒 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按照《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 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分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和二百元 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规定乱倒生活垃圾的,按照《韶关市城市市 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配合、暴力抗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 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乱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违 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751-8846626。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19 日
编辑:刘璐
责编:曾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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