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非法运输烟叶被查 因非法经营获罪

李某等3名男子,在未确认他人是否具有相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帮忙运输烟叶,途经我市仁化县时被查获,并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近日,仁化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依法以前述罪名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中旬,朱某(另案处理)请求李某帮忙运输烟草,李某随即联系了货车司机王某和赵某,在货主未提供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明情况下,将烟叶从云南省非法运至广东省,于武深高速某检查站被查获。

经鉴定和称量,王某、赵某所驾货车运输的物品均为烤烟,其中,李某介绍联络运输烟叶7250公斤,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王某运输烟叶4300公斤,价值为人民币21万余元;赵某运输烟叶2950公斤,价值为人民币15万余元。

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叶,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告人李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赵某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合法实施烟草生产、运输、销售行为的一大前提,便是要在事前已经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未获许可实施烟草运输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重者还将如本案被告人这般因触犯非法经营罪入刑。

此外,法官介绍,非法经营行为是一个复合行为,包括在生产、流通领域过程中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行为人一旦完成其中一个环节,即对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有序性造成了破坏,视为非法经营行为完成,就有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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