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韶关某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牧公司)和李某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向李某提供饲料、仔猪等,而李某则自委托后开始进行生猪养殖。次年6月3日,李某代养的生猪经畜牧公司销售完毕。
合作期间,李某和畜牧公司因委托养殖费、违约金等问题发生争执,虽经协商但始终无果。李某认为,畜牧公司将委托其饲养的生猪销售完毕,却拒绝按养殖合同进行结算,至今拖欠委托养殖费,损害其权益,遂据此诉至仁化县人民法院,要求畜牧公司支付委托养殖费6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退还其10万元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对此,畜牧公司提起反诉,称该公司安排销售人员到李某处回收生猪时,遭到李某阻拦,后李某又故意不打理生猪,导致24头生猪死亡,李某存在违约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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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养生猪引纠纷
究竟孰是孰非?
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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