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袁某向仁化法院执行干警
表示衷心的感谢。
袁某:“这次多亏了你们,不然我的钱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追回来,真心感谢你们!”
数年前,罗某因投资需要分别向袁某和蓝某借款共计二十余万元,双方约定借期和利息,并写下《借条》作为凭证。然而,在支付了部分利息后,罗某便未再支付剩余借款,袁某、蓝某因此与罗某产生纠纷,将其诉至仁化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并得到法院支持。
因罗某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袁某、蓝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查封了罗某名下一套房屋,并逐步推进房屋评估、拍卖等工作。期间,袁某、蓝某多次联系法官了解执行进展,希望能尽快拿到执行款。罗某向法官表示,其担心法院拍卖其房屋可能会低于市场正常售卖价格,希望法院能解封房屋让其自行卖房还款。
据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罗某带购房者到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购房者将房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法院解除房屋的查封,让房屋完成过户。
罗某:“我明天就带购房者到法院来。”
袁某:“在购房款转入法院的前提下,我同意法院解封房屋,我也希望能尽快拿到钱。”
蓝某:“我同意这个方案。”
第二天,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与罗某一同前来的购房者陈某将购房款转入到法院指定的账户内,袁某、蓝某二人也当场提交了解除房屋查封的申请。执行干警随即解除了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并协助双方完成过户。
在当事人双方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本案中所涉人员的权利和诉求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真正做到了高效便民、案结事了,节约了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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