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里,人们将睡之时,
却有盗贼开始“躁动”。
家住南雄的刘某等4名男子,
多次在夜晚化身“稻贼”,
结伙盗窃他人晾晒的稻谷近万斤之多,
并因此触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据悉,刘某等4人选择的作案时间通常都在夜里10点左右。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其4人经合谋,携带铲子、蛇皮袋等工具,先后6次驾驶货车窜至南雄、始兴等地的乡镇,将他人晾晒在广场上、公路边等地的稻谷盗走。据统计,其4人盗得的稻谷有100余袋重9400斤,被刘某等人分三次卖往了稻谷收购点,刘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15000余元。
当年11月,刘某、吴某被警方抓获。次月,潘某、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稻谷已被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稻谷,盗窃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59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吴某、潘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林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综上,南雄法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刘某、吴某、潘某、林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0至1000元不等。
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可偏偏就有这么一些不法分子,不自己耕种,反而当起“稻贼”来,专门偷窃农民辛苦收回来的稻谷,企图不劳而获,这种行为为法律所不容,应予严厉惩处。
此外,法官也提醒广大农民群众,为避免从该类犯罪行为中遭受损失,农户们在进行作物晾晒等生产活动时,要注意作物是否会存在失窃风险,晚上则最好将其收回,一方面避免雨水天气不期而至将本应晒干的作物浇湿,另一方面也避免它们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作案目标。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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