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宣判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6月21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苏某赔偿2359.82元给原告范某。

2021年4月23日,被告苏某遛宠物犬经过原告范某家门口,范某饲养的宠物犬冲出,两犬发生撕咬,范某在徒手制止时手腕不慎被苏某宠物犬咬伤。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范某于5月7日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19.63元。

法庭上,范某向法院提交了事发监控视频、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范某诉称,该事故对其身心及其宠物犬造成伤害,苏某理应赔偿。苏某认为其在遛狗时已栓绳持棍,事发时用力拉扯并持棍击打家犬,已尽到合理预防、制止义务,咬伤事件发生原因在于范某疏于防范,以及对自家宠物犬管理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遛狗时虽有牵绳拿棍,但未能有效阻止宠物犬扑咬;范某未能关好自家宠物犬,导致犬只冲出发生撕咬,且范某徒手分离两犬,采取措施明显不当。综上,法院确定原、被告对本案损害结果具有同等责任。范某主张的医疗费及家犬救治费4219.63元予以确认,结合所需接种狂犬疫苗次数酌情确定误工费及交通费损失500元,对其主张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法院确定范某损失共计4719.63元,由原、被告按同等责任比例进行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饲养动物的有关条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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