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看热闹不嫌事大,但真就不怕出事吗?近期,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温某某(化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化名)为同一公司员工,2019年4月的某日晚,被害人黄某某在公司员工宿舍3楼走廊处与女友发生争吵。此时,在同层宿舍休息的被告人温某某闻声而出旁观,见两人争吵便笑了一下。本就处于争吵中的黄某某看到温某某在笑,遂上前对温某某进行辱骂,并返回宿舍拿起啤酒瓶欲殴打温某某,温某某见状也回到宿舍拿了菜刀与黄某某扭打在一起。
在此过程中,温某某手持菜刀砍伤了黄某某的头部、胸部、手臂、背部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温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温某某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赖铭
编辑:刘青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