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为了吸引更多顾客,违法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中添加罂粟壳。
被告人曾某容从事餐饮行业,因为疫情,生意惨淡。曾某容想起卖麻辣烫配料的老板曾送过罂粟壳给她,并说过在食品里面放罂粟壳可以“提香”。曾某容明知添加罂粟壳是违法,但为了让汤味更加“鲜美”,2020年10月期间,仍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添加罂粟壳,并销售给他人食用,已造成至少2名顾客因食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导致尿液检测呈吗啡阳性反应。同年11月11日,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曾某容店内的酸辣粉剩汤、汤水、菜汤进行抽检,发现上述汤内含有粟碱、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等成分。至被查获时,涉案价值人民币10950.16元。
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容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容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曾某容须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9501.6元,并在韶关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文字:谭章焕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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