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推动我市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条例》的法律责任规定,避免触碰“高压线”,本报邀请了韶关学院法学院教师、律师代表刘佩韦对《条例》进行解读。
记者:在我市范围内非法野外用火行为,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刘佩韦:《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对违法野外用火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时对刑事责任也作了宣示性规定。因此,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我市范围内非法野外用火行为按照其行为性质和情节可能承担三类法律责任。其一是,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二是,违反《条例》禁止性规定的要受到行政处罚;其三是,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那在什么情况下,哪种非法野外用火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
刘佩韦: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会构成犯罪。一般地,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为失火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凡是符合上述情形的都会涉嫌构成失火罪。
如果行为人在非法野外用火过程中故意放火则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将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非法野外用火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如何定罪量刑?
刘佩韦: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应认定为失火罪。依照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主观上出于故意,则是放火罪。依照刑法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例如2018年2月13日,我市新丰县马头镇大陂村村民因野外随意用火引发森林大火,造成一死二伤的惨剧,已构成刑事犯罪。因此,请广大市民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不要违法野外用火。
记者:那如何避免因野外用火行为而构成刑事犯罪呢?
刘佩韦:很多市民对于野外随意用火行为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一般不会发生森林火灾,即使发生了也就是承担民事赔偿或被罚款而已。事实上,一旦违法野外用火引起火灾就难以控制。而且,过火面积极易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为,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60亩以上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比如近期发生在乐昌、南雄、乳源、翁源等地因村民烧田基草、乱扔烟头、祭祀用火而引起的森林火灾都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行为人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奉劝广大市民不能心存侥幸心理,不能违法野外用火,以免追悔莫及,遗恨终生。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和城镇居住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个人均会受到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个法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仅仅是针对违法野外用火引起大气污染,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之进行的处罚。而如果是在这两个区域违法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同时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大火无情,请大家谨记!(作者:韶关日报记者 吴梦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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