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性看待“执行不能”

核心提示

人民法院当前正如火如荼开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但是很多人对此有误解,认为解决执行难就是将所有执行案件执行到位,如果有一件没执行到位,那便是因为法院执行不力。其实不是这样,现实中有很案件并非法院没有努力执行,而是这些案件客观上“执行不能”。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呢?  

执行不能,指的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在现有条件下,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实现,但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接下来,就让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具体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穷尽手段终无果  法官艰辛获理解

因为仗义,吴某分别几次借给朋友黄某合共50万元用以生意周转。但他却不曾想自己的信任会被辜负,而50万元也“打了水漂”。  

2016年5月,黄某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番上门向吴某借钱合计共50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次年2月归还。然而,到了还款日,黄某却向吴某表示其暂无力偿还,并告知其张某欠自己的50万元业已到期,双方可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张某直接代黄某还款给吴某。  

架不住黄某的百般“哀求”,“豆腐心”的吴某接受了他的请求。2017年4月,迟迟未能收回欠款的吴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翁源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吴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018年1月,见张某依旧“无动于衷”,吴某遂向翁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张某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传唤其到法院接受问询,但张某皆不作回应。法官遂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消费限制,同时,通过财产网络查控、工商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式途径查询其财产信息,均无果。法院多番联系张某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却被张某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已耗尽家中财产、目前在家待业、无收入来源亦无力偿还为由多番搪塞,此后更是和法官玩起了“失踪”。  

2018年4月,吴某去电法官向其告知自己掌握到了张某的行踪线索,并向法官提供了相关地址信息。张某于当日下午便被法院“逮住”并带回询问。经查,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等情况属实,且其确实暂不具备偿还能力。但因张某拒不申报个人财产、经传唤拒不到院配合调查,法院依旧决定司法拘留其15日。此时的张某方知后悔但已为时已晚。  

“我知道你们已经尽力了,但面对这种情况,也确实是‘无力回天’。哎,借贷有风险啊,我如今是后悔也来不及了!”吴某说道。亲眼见证法院执行工作后,吴某深感法院执行不易,同时认为此次经历是自己人生中的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今后在经济交往中将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

查无财产“执行不能”  法院尽心解“燃急”

2015年,顾某因情感纠纷持刀杀害谭某。案经韶关中院审理,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顾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等人4万余元。  

2017年,迟迟未能获赔的谢某等人向韶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干警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但除查得顾某名下银行存款500元外,未查到顾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法院虽积极采取查控措施,但顾某正在监狱中服刑,故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服刑期间)不可能有履行能力,4万余元赔偿款难以执行到位。与此同时,顾某的杀人行为让谢某痛失妻子,令谢某一家的心灵遭受了巨大的打击,也让体弱多病但仍需肩负赡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重担的谢某陷入生活的绝境。  

2017年8月,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谢某多次前来法院向执行法官诉说自己的难处,希望能够继续执行,并望能得到法院的帮助。执行法官向谢某及其家属说明该案实际情况及执行条件,耐心释明法理,告知其若坚持继续执行只会空耗司法资源。同时,执行法官积极与所在地政府沟通,建议政府根据相关政策给予相应帮扶和救助。最后,谢某在法院和所在地政府的帮助下暂时渡过了难关。

法官说法

“执行不能”成因复杂,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不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并非“不作为”,而是“难作为”。  

所以,当案件“执行不能”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呢?是不是就意味着案件永远无法执行了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对策,以期破解“不能”的僵局:一是定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或经申请执行人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将案件予以恢复执行;二是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后,案件将进入破产程序,使“僵尸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用破产方式化解纠纷。

然而,不得不提的是,在“执行不能”当中,债权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原因也不容忽视。故法官提醒,为免因一时疏忽、让自己陷入“执行不能”的“旋涡”,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交易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法律风险,可通过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尽可能从源头上进行防范。在诉前、诉中阶段,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尽量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作者:黄健婷 温菁 肖劲松 黄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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