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乳源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中,李某全因农药中毒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不幸逝世。后医院一方多次向李某全家人追讨医疗费却屡屡碰壁。那么,到底这笔费用该由谁买单?
2020年5月,李某全因农药中毒被120救护车接到当地某医院急诊科,到院后医生为其紧急洗胃后送ICU抢救治疗。经过十几天的抢救,李某全抢救无效死亡,其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等费用14万余元。
经调查,李某全已离异且父母双亡,其住院抢救期间,相关的医患沟通记录、入住重症医学科(ICU)须知、医疗费用确认情况告知书等均由其儿子李某权签名确认。李某全死后,其儿子李某权与女儿李某兰为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李某权已向镇派出所要求取回李某全名下的车辆,明确接受继承。李某兰在期限内对是否接受李某全的遗产未作出表示,依法视为接受继承。
就李某全医疗费一事,
医院与李某权、李某兰
进行过多次沟通,但其二人均消极应对,拒不支付,医院因此与之发生诉讼。
乳源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该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因农药中毒,李某全被120救护车接到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李某全依法应承担支付责任。
现李某全已死亡,李某权、李某兰系李某全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且其二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其放弃继承李某全的遗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李某权和李某兰应在继承李某全的遗产范围内对李某全欠医院的医疗费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权、李某兰应在继承李某全的遗产范围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用14万余元给医院。
于今年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知,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也会发生“消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继承者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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