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欠款,出借人许某伙同其他5人对借款人非法拘禁,对借款人轮流跟随、看守,最终6人却因此领刑,被判有期徒刑1年至6个月不等。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害人蔡某多次向被告人许某借款,并承诺在同年11月归还。后蔡某因故未能及时还款,许某于2020年4月伙同罗某等5人前往佛山顺德,在一间茶楼停车场找到了蔡某,向蔡某讨要欠款,但未果。许某等6人遂将蔡某控制,并强行带至新丰。
为迫使蔡某偿还欠款,许某安排罗某等5人对其轮流看守、跟随,对蔡某实施非法拘禁。其间,蔡某多次要求离开,均遭到拒绝。3天后,蔡某找到机会报了警。当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于一农庄将蔡某解救。
新丰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许某等6人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许某为追索债务,伙同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安排其他被告人看守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罗某等5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6名被告人是初犯,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同时,法官提醒,就债务人而言,理应以诚信为本,按时还款。而作为出借人,追讨债务时则应通过合法途径、采取正确方法,切勿因讨债心切一时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如果为了讨债而同本案被告人一样非法拘禁他人,不仅可能无法及时、有效讨回欠款,还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文字:陈怡成 黄苏静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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