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养猪场,却未修建专门的污水排放渠,污水流入种植水稻的田地,导致30余亩水稻受到污染造成失收。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养猪场老板邓某(化名)向原告南雄市某农业公司赔偿人民币80000元。
据悉,原告某农业公司在其垦造的水田上种植水稻,被告邓某的养猪场位于原告水田的上游。原告南雄市某农业公司以被告排放污水污染其水田为由将邓某诉至南雄法院,请求判令赔偿。
庭审过程中,邓某辩称是附近另外一家养猪场排污导致污染,养猪场与原告的水田相隔3米左右,中间还有一条用水泥浇筑的排水渠隔开,猪场的猪粪尿根本不存在直接往原告水田排放的可能。
为查明案件事实,南雄法院承办法官组织协调原被告实地查看现场。经查,被告邓某的养猪场紧邻原告的水田,且没有修建专门的污水排放渠。被告利用紧邻原告水田旁的简易土沟排放污水,污水进入原告水田的灌溉水渠并造成污染,致使原告水稻失收。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所受到损失的大小,但考虑到原告因污染所受到水稻失收的事实及土壤受污染需采取必要措施产生的必要费用,南雄法院参照损失发生时水稻稻谷的市场行情,依法判决被告邓某向原告赔偿人民币80000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字:钟州琼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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