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 绝育一方可予优先考虑

夫妻俩闹离婚,因为子女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丈夫认为自己经济条件优渥、利于孩子成长,妻子认为自己也有稳定工作、收入,且已绝育,并因此对孩子抚养权丝毫不愿退让。对此,法院如何处理?作出怎样的判决?


2009年,黄某与刘某恋爱,两年后二人举办婚宴,并到当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婚后,妻子黄某因异位妊娠等原因,通过手术将其双侧输卵管切除。2016年11月,刘某与黄某以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了一个女儿。

后因其二人感情不和,丈夫刘某向新丰法院诉请离婚,诉请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庭审中,刘某称,其与黄某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其表示,其自行开设公司,收入较高,家庭环境比黄某好,因此由其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黄某表示,她同意与刘某离婚,但女儿须由其抚养。黄某认为,女儿出生后主要和她共同生活、由她进行照顾,虽然她经济等条件不如刘某,但其也有稳定的工作及固定的收入,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此外,因其此前做了左右输卵管全切手术,今后已无法自然生育。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黄某因夫妻矛盾不可调和,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判决准许刘某与黄某离婚。

对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刘某与黄某均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但黄某已做左右输卵管的切除及绝育手术,今后自然怀孕的可能性较低;另外,黄某作为母亲,其对婚生女儿的生理情况等均较为了解且更能方便照顾。故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的婚生女儿由黄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小孩抚养费给黄某,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法官介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黄某已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其女儿是唯一的精神寄托,对黄某而言意义重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由黄某抚养孩子更为适宜,符合司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同时,法官表示,夫妻感情不和往往会给孩子造成创伤,如何抚慰孩子受伤的心灵,帮助其养成健康的人格,是离婚双方应当着重关注的方面。抚养权的具体归属并不影响另一方探视权的行使及继续给予子女关爱,双方应从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探视等问题,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将离婚对小孩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作者:黄健婷 陈怡成 黄苏静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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