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积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要求立行立改 坚决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记者日前从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简称“韶钢”)获悉,该公司积极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提出的整改要求,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发现问题——煤焦油处置不规范

韶钢现有3组焦炉,煤气净化过程中产生副产品煤焦油。  

今年6月13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督察组进驻韶钢,了解该公司2016年-2018年5月煤焦油产生、处置情况,调取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环评报告等资料。督察组指出,韶钢煤焦油处置不规范。  

“此前,我们把煤焦油按照‘危险化学品’来管理。因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焦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的危险化学品。”韶钢能源环保部部长助理孙普告诉记者,在今年6月13日以前,该公司对煤焦油的处理方式是由韶钢营销中心定期组织招标处置,要求处置单位具备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相关资质。  

但是,在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的要求处理。  

而韶钢在2016年至2018年5月关于煤焦油招投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没有要求煤焦油处置商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或豁免管理的资质,因此存在处置不规范的行为。“但对于煤焦油的处理,韶钢仍然非常严格,要求客户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从处置方式来看,韶钢并不具备主观恶意性质,也并没有逃避危险废物处理、企图盈利的意图。”孙普说。

原因分析——对国家环保法规贯彻不及时

对于出现此问题,孙普分析是“对于国家相关环保法规的学习、贯彻不及时、不到位,对于煤焦油的管理存在错误的惯性思维”所导致。  

据介绍,2016年6月14日,原国家环保部等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7月13日,韶钢在公司能环例会对该名录进行宣传贯彻,但对于煤焦油的法规要求学习不彻底,不到位,没有及时改正对煤焦油的错误处理方式。  

此外,公司内部环保管理存在缺陷,导致煤焦油的辨识、管理、监管存在漏洞。“产生单位未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规定,导致韶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过程中,对煤焦油的识别存在遗漏。”孙普坦言,韶钢环保主管部门在日常的危险废物监管过程中,对煤焦油的产生、贮存、处置监管不到位、不及时,存在工作缺陷。

立行立改——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合规处置

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后,韶钢公司领导班子深刻自省,深刻认识到了煤焦油处置问题的严重性,秉着立行立改的原则,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孙普说:“6月13日督察组进驻韶钢并指出问题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合规处置煤焦油。6月15日迅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焦油处理环节环境管理的函(暂行)》,要求严格按法规进行管理。”  

按照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要求,韶钢于6月21日向市环保局书面备案,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全部委托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的豁免管理条件进行深加工综合利用。  

与此同时,韶钢向省环保厅申请了煤焦油跨省转移豁免管理的申请。“因为据我们了解,广东省具备煤焦油处理能力的单位只有3家,省内最大处理能力仅为1万多吨,处理省内煤焦油能力欠缺。”

强化学习——避免同类环保问题出现

韶钢充分吸取此次问题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贯彻学习国家的相关法规,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今年6月19日,韶钢与下辖15个二级单位签订了《固体废物规范管理承诺书》,坚决担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助力广东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今年7月10日,在此前公司下发《关于下发公司适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的通知》(含《危险废物名录》)的基础上,韶钢下发了《关于下发公司适用的环保、能源、能介法律法规清单的通知》,对部分环保法规更新。  

今年8月8日-13日,韶钢组织了能源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和考试,进一步学习、强化各单位的危险废物法律法规认识,坚决履行好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作者:韶关日报记者 薛柏华 通讯员 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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