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政府发布《韶关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民宿的定义、开办要求、登记和管理、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今后我市民宿业发展有了更好的参照标准。  

《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办法》提出,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从经营用房基本条件、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治安安全基本条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六个方面对民宿的开办要求进行规范,其中民宿客房规模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可由经营者提供申请及规模调整阐述报告,凭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书,向当地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适当放宽规模要求。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登记有“民宿服务”,并且已经在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民宿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展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服务规范要求。  

在登记和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文字: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海霞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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