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刑事申诉权利,实现刑事申诉法治化,近日,韶关市检察院牵头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韶关市人民检察院、韶关市司法局、韶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推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
《实施办法》通过:制定十四条办法,实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一是坚持平等、自愿原则:申诉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代理刑事申诉,代理律师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情况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是明确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案件范围: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以及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代理刑事申诉律师履行职责:听取代理律师意见,审查代理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根据案件需要,邀请代理律师参加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的相关案件讨论会,并听取代理律师发表意见;受理并办理代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对检察人员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反馈办理结果;依代理律师申请,对所代理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受理并办理代理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和申诉,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程序转换、变更办理部门、更换承办人、延期办理期限等情况及时通知代理律师。
四是尊重代理刑事申诉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审查律师代为提出的刑事申诉意见,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申诉不能成立的,依法向申诉人出具法律文书,同时送达代理律师。认为案件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认为案件存在瑕疵的,依法采取相应补正、补救措施。
五是强化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执业管理:对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具有煽动、教唆和组织申诉人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的,利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案件信息作歪曲或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等方式诱使其他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应当相应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张新梅
编辑:李建群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