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李某受黄某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后,因未拿到代理费将黄某告上法庭。近日,始兴法院审结了这宗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据悉,2020年5月,由于经济困难,黄某无力再续交保险费用并想退保,因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于是找到李某为其退保提供咨询和指导。当时,二人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李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的道德规范及业务标准,指导黄某办理退保事宜,完成黄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事项,代理费为3000元。随后,黄某顺利从保险公司处收回了90%已交保费,但其与李某却因代理费支付问题引发纠纷,并对簿公堂。
始兴法院审理该案认为,从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履行内容看,该合同的性质为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但经查明,李某系以信息咨询服务为业的个体工商户,非法律服务工作者,且不具有律师执业证和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资质,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有悖我国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李某的行为扰乱了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的管理制度,其诉求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从事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法人和个人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审批,方能从事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广大市民需进行有偿法律咨询及案件诉讼委托代理等服务时,最好选择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这样既能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能避免陷入其他纠纷。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何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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