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代领、使用村集体分红款 7岁女儿主张返还 法院会否支持?

仁化法院近日依法审结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7岁女儿小蕊和父亲张某对簿公堂,缘因父亲代领、使用了她的村集体分红款,且拒不返还。


据悉,2020年9月,张某所在的仁化县某村小组按户籍人口进行村集体分红,每人均能分得一笔6000元的分红款,而张某和王某的婚生女小蕊也在户籍人口名单之中。当时,小蕊只有7岁,且户籍挂在父亲张某名下,所以张某作为户主代为领取了。

1个月后,张某、王某二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小蕊判由母亲王某抚养。随后,王某多次催促张某返还其先前代领、归小蕊所有的6000元分红款,但遭到拒绝。于是,王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蕊的名义起诉至仁化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该笔款项。

庭上,张某承认领取了女儿的分红款6000元,但其辩称,该款已用于此前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其成立需符合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且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三个条件。

案中,6000元村集体分红款属小蕊应得的合法财产权益,张某代领、使用了该笔款项,令小蕊遭受损失且从中获利,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小蕊父母离婚后,法院判决小蕊由其母亲王某抚养,张某失去替未成年子女保管财产的合法依据,故小蕊要求张某返还该笔分红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张某虽辩称该笔款项用于未离婚时家庭的生活开支,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抚养小蕊是张某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将属于小蕊的财产与张某应尽的义务相冲抵,故张某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小蕊6000元。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从这个角度而言,父亲张某同样不可擅自处分女儿的财产,致其女儿的合法权益因此受损。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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