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温某等3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远认识了使用微信昵称为“尼古尼古”的王某景,在知道王某景以远高于正常办理“三件套”(即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U盾)费用的价格收购他人的银行卡“三件套”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时,陈某远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三件套”和收购被告人温某、戚某俊等人的银行卡“三件套”卖给王某景进行非法获利。被告人温某、戚某俊知道陈某远收购银行卡三件套用于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戚某俊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三件套卖给温某,再由温某转卖给陈某远进行非法获利。陈某远、温某提供的银行卡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10251.47元;戚某俊提供的银行卡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共计207251.47元。
另查明,被告人温某从2019年开始非法持有蒙某财等人的6张信用卡及密码。温某按每张卡刷POS机还1万元欠款就向卡主收取120元费用从中非法获利。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远、温某、戚某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仍然多次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温某非法持有他人多张信用卡,数量较大,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应数罪并罚。法院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被告人戚某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陈某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是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个人工具,这种行为不仅将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危及个人财产安全,还涉嫌违法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字:李光斌 欧吉琼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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