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车祸,并于事故中身亡。后其家人想到陈某曾购有人身保险,遂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被以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予以拒绝。
近日,仁化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据悉,陈某是仁化某建筑公司的员工。2019年5月,该建筑公司通过网上自助服务系统,为包括陈某在内的12名公司人员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责事由等内容被用加大加粗的黑色字体进行了标注,投保人收到的保险单中亦载明了“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等内容。
同年8月,陈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朱某驾驶机动车在驶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一方面的原因;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饮酒后且未戴头盔的情况下在道路超速行驶,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是造成事故另一方面原因,二人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想起,此前公司为陈某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万元,却遭到拒绝。于是,陈某家属向仁化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通过网上自助服务系统办理保险业务时,需阅读保险条款,且该步骤被设置为必经程序,如不勾选“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投保说明和保险条款”,则无法继续下一步流程的操作。同时,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须知》中明确约定,“经保险人明确说明,在确认已充分理解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的条款、保险合同解除条款等内容后再做投保决定”。综上,足以认定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之时已将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示给了投保人。
另根据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的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公司免除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陈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理由和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作为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与提示义务。而作为被保险人,则应认真阅读合同相关条款,在工作、生活中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保险理赔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让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