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瓶扔向公共交通道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近日,南雄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赖某某(化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7月某日凌晨,赖某某饮酒后在居住的出租屋阳台上将10多个啤酒瓶扔向公共道路,酒瓶玻璃碎片大面积散落在公共道路上,导致路口交通受阻,停靠在路边的两辆汽车也不幸被抛掷的啤酒瓶砸坏。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的家属分别一次性赔偿车主刘某某(化名)和钟某某(化名)损失,赖某某家属与两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两受害人对赖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赖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高处抛掷酒瓶至公共道路,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钟州琼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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