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歪的“生意经”

为了赚点快钱,陈某不仅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还从此做起了倒买倒卖电话卡、银行卡的生意来。

2019年8、9月份,陈某经人认识张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张某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每套2000元左右的价格向张某提供手机SIM卡、银行储蓄卡、U盾、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俗称“四件套”)。

此后,为赚取更多钱财,陈某开始向他人收购“四件套”,转手卖给张某,截至2019年12月,陈某收购他人“四件套”约20多套,赚取差价牟利约2万元。而这些收购回来的“四件套”,都被用以给张某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经公安侦破、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翁源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储蓄卡等物品,为犯罪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综上,依法判决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实施该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作者:黄健婷 朱凯丽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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