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八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1年1月18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韶关工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名负责人;  

四、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岗位退休的老领导(只参加开幕会和闭幕会);  

五、出席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委员(只参加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六、市十四届人大八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编辑:姜新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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