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某商贸公司的货车司机。据悉,刘某的工作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即接到任务指派便随时进行货物运输。事发当日,刘某受公司指派驾车前往某工厂运载钢筋。当钢筋被吊到货车上后,刘某上前解开钢筋吊钩不慎被滚动的钢筋压伤了右脚。后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基底骨折。后当地人社局对此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刘某据此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该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该公司虽称当天刘某并非受公司指派执行工作任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刘某出具的提货单、出库单、出厂单显示,刘某是在完成公司指派的装载钢筋任务时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人社局经审查对刘某所受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关于该公司认为解开钢筋吊钩并非刘某工作职责的问题,法院认为,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工作,并不构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因此,该公司以刘某解开钢筋吊钩并非其工作职责为由主张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合以上,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字:黄健婷 陈怡成 欧文琴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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