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皱不成反致脸部红肿僵硬 美容服务成“毁容利器”

2018年底,武江区颜某在曹某店内接受了面部抗皱套盒美容服务。两天后,颜某相继发生面部红肿、淤血、僵硬,并发展为全身无力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肉毒素中毒。直至2019年初,颜某曾先后5次在多家医院接受门诊、住院治疗。

2019年6月,颜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住院疾病与本次“美容除皱”事件的伤病关系进行检验鉴定。《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显示,案涉美容除皱产品目前属“三无产品”,鉴定意见为:颜某住院因患“肉毒素中毒、重症肌无力、高尿酸血症”疾病,与本次“美容除皱”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后颜某就此要求曹某赔偿,曹某却称使用的产品是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以此拒绝赔偿,并引发纠纷。颜某遂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颜某所患疾病与“美容除皱”事件存在因果关系。曹某虽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但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亦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上述鉴定意见书,故对于颜某提交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依法判决曹某向颜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万元。

文字:黄嫔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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