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2020年10月中旬的某天。被告人赵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始兴县太平镇某路段,因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被在现场执行公务的交警徐某拦停后,不顾劝阻强行驾驶摩托车欲冲卡逃离。交警徐某拉住摩托车,与随后赶来的另一执勤民警合力将赵某控制在路边。其间,赵某不满徐某拉其衣领,情绪激动并打了徐某一巴掌。后交警合力将其制服,并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对赵某进行刑事拘留。
后始兴法院依法审理该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文字:黄健婷 谢素芬
编辑:刘青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