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回136万余元环境污染赔偿款

近日,曲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廖某东等7人污染环境案宣判,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判决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136万余元,并对赔偿总额互负连带责任。目前,上述民事赔偿资金已全部追缴到位。  

此前,曲江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廖某东等7人以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从东莞运输固体废物至曲江区乌石镇某某公司仓库存放,并倾倒入该镇某鱼塘内。经评估鉴定,现场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有毒物质”,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1360447.5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并赔偿环境修复及生态损害费用。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更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挽回了国家损失;被告人既要受到刑事法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责任,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该案的办理既惩处了被告人,也对广大群众进行了一次法治教育,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作者:孔德勤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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