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服务成“毁容利器” 女子起诉讨说法

看见广告上

漂亮女生的平滑“鸡蛋肌”,

不少女生或许都会十分艳羡,

并想通过美容等方式改善肤质……

 就如武江女子颜某,为给面部祛皱选择了某店进行面部美容,但让她没想到的是,美容后不久她的脸却出现红肿、淤血、僵硬等情况,并因此住院治疗。 

为颜某提供美容服务的店面,系为曹某所持有并经营。该店于2015年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含“批发、零售:护肤品、化妆品、美容仪器;服务:美容。”2018年底,颜某在曹某店内接受了面部抗皱套盒美容服务。两天后,颜某相继发生面部红肿、淤血僵硬,并发展为全身无力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肉毒素中毒。直至2019年初,颜某曾先后5次在多家医院接受门诊、住院治疗。

 同年6月,颜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住院疾病与本次“美容除皱”事件的伤病关系进行检验鉴定。《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显示,案涉美容除皱产品目前属“三无产品”,无有效成分说明,国内部分私营美容院有使用,主要用于前额及鱼尾纹除皱。鉴定意见为:颜某住院因患“肉毒素中毒、重症肌无力、高尿酸血症”疾病与本次“美容除皱”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2019年1月,韶关市卫生健康局对曹某经营的店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曹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没收产品、器械并罚款8000元。曹某经营的店面已于颜某接受美容服务后注销。

 后颜某就此要求曹某赔偿,曹某却称使用的产品是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以此拒绝赔偿,并引发纠纷。颜某遂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颜某所患疾病与“美容除皱”事件存在因果关系。曹某虽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但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亦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上述鉴定意见书,故对于颜某提交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依法判决曹某向颜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万元。

法官说法

 现实中,有一些仅有生活美容资质的美容机构,违规超越经营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该类商家为谋取暴利,往往会使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厂家等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所谓的“美容服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消费者应擦亮眼睛,选择正规机构购买美容产品及服务。在接受美容服务时,要查询产品是否经过正规备案,认清医师资质,并注意保存记有所购买商品品类、服务项目、消费价格的凭证,以备必要时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璐

责编:陈云飘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