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诞女 送养后却又反悔……

女子余某,在未征得同居男友同意的情况下,将刚出生的女婴送养他人。后因男友不同意,余某反悔,其二人要求返还女婴遭收养方拒绝,于是,该对情侣将收养夫妇告上了法庭。

口头协议  将亲生女送养他人

发现自己怀孕后,余某想了很多。考虑到自身经济条件较差、抚养孩子难度较大,余某决定把生下来的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并经熟人和王某夫妇的亲戚朋友等中间人的介绍和联系,和王某夫妇达成了口头送养协议。

十月怀胎,余某终于把孩子生了下来。在余某生产期间,王某夫妇先后通过中间人向余某给付营养费、红包等费用共计11500元。随后,王某夫妇抱养了该名女婴,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不行,我不同意!而且这是不合法的你知不知道?”余某出院后,男友吴某才得知孩子被送养一事,当即表示反对。余某随即也反悔了,想让亲生女儿回到身边,遂和王某夫妇联系,但王某夫妇坚决不同意。

为了孩子  争议双方争持不下

为了孩子,吴某、余某和王某夫妇对簿公堂,诉请法院判决王某夫妇停止对吴某等二人监护权的侵害。庭上,双方多番争持。

“当时,余某没有工作,生养小孩有困难,就通过朋友认识了我们。为了补偿余某,我们给她付了安胎钱等等费用。”王某夫妇认为,办理出生证时,余某同意王某夫妇接走小孩,从那时候起孩子的监护权就“自动转移”给王某二人,不存在侵犯监护权的情况。

“王某夫妇接走小孩,我根本不知情,如果我知道了是绝对不会同意的!余某单方面同意送养小孩,怎么能代表将孩子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王某夫妇了呢?”吴某反驳道。

随即,王某夫妇又表示,余某送养孩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且吴某、余某非合法夫妻,不能给孩子完整的家庭温暖,不适合抚养孩子。“我们很爱这个孩子,把她带回家后一直尽心照顾,对孩子很好。”王某夫妇认为,其二人系合法夫妻,结婚十年因身体原因一直未能生育,符合收养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吴某二人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  女婴送还生父母抚养

南雄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监护权纠纷。DNA鉴定结论证明,原告吴某、余某是女婴的亲生父母。

根据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余某送养女婴时并未征得生父的同意,且其本人几天后已反悔,王某夫妇抱养小孩后亦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余某与王某夫妇的送养、收养行为违反前述“自愿”和“登记”规定,属于非法收养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王某夫妇有关余某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也应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余某等人具备抚养能力与否和女婴的监护权转移、王某夫妇与小孩是否构成收养关系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认为自己符合收养条件的主张,仅是外在条件,不是其与女婴构成收养关系的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吴某、余某为女婴的法定监护人,判决余某等二人与王某夫妇之间不构成收养关系,王某夫妇应将女婴送还原告吴某、余某。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何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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