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在前开慢车压路
一人则在侧方骑共享单车假摔
予以配合
合伙制造交通事故
对过路车辆进行敲诈
……
网络图片
杨某怎么也没想到
这平日只在电视上看过的“碰瓷”情节
竟有一天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2019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王某(已逝)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黄某、丘某联系,相约一起驾驶其从租车公司租借而来的轿车,前往韶关市区选择合适路段实施“碰瓷”获取钱财。其三人经商量,计划由黄某负责驾车在前缓慢行驶,迫使后方车辆借道超车,王某则负责骑共享单车假装被撞,以此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及“碰瓷”的条件,丘某则予以协助进行敲诈。
完成分工后,黄某等三人便驾车前往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段,停下车辆后从车尾箱拿出液压剪,将路边停放的共享单车的车锁破坏,由王某骑着共享单车、黄某驾车迂回行驶寻找作案的目标。
凌晨4时许,被害人杨某与朋友吃完宵夜喝了啤酒后,驾车途经该路段,恰巧遇上黄某等一行“碰瓷”团伙。杨某觉前车行驶龟速,遂借道超车。与此同时,王某抓准时机将骑着的共享单车往杨某驾驶的车辆推去并假装倒地。
酒后的杨某难辨事故真假,误以为自己真的撞到了王某,立即停下车,把王某带上自己的车送往医院治疗。送医途中,王某问杨某是否愿意私了,杨某表示拒绝,王某便假装拨打交警电话。杨某见状,担心自己的酒驾行为被查处,想了想还是决定同意私了。
“那就赔两万吧。”听王某开价如此之高,杨某一口拒绝,怎知,王某紧接着便说道:“那赔少一点,一万块也可以。”见王某的“折扣”如此之大,杨某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碰瓷党”了,遂当即联系了他的好友顾某。顾某听闻后立即报警,民警接警后即前往当场抓获王某,并于同年8月将在逃的黄某、丘某顺利抓获归案。
浈江法院审理该案认为
被告人黄某、丘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二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综上,故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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