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同事、邻居之间经常有互相搭“顺风车”的情况,但当好意搭载发生事故,致搭车人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
某天,林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亲戚沈甲和沈乙两妻妹从始兴马市长坑方向往仁化方向行驶,途中与一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沈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原告沈甲亲属以林某、轿车司机梁某以及其二人车辆保险所投保公司作为被告诉至始兴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林某、沈乙受伤,沈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法院依法根据双方的损失金额比例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分配,各责任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共计94万余元。其中,鉴于林某搭载沈甲、沈乙属好意搭载行为,并未从此搭载行为中获取利益,与客运合同及其他营运性行为有本质的区别,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酌定减轻了其10%的赔付责任,依法判决林某向沈甲亲属赔偿合理损失费用共计40万元。
生活中,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的情况非常普遍。该行为不具有契约性,非民事合同行为,其本身应属道德调整的范畴。但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便引发侵权之债,需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即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免责。法院判决搭载人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作者:徐友云 谢素芬
编辑:姜新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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