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早已易主假借公司之名诉讼被识破

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称郑名仕(化名)以工程名义多次收取土方开挖款,却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遂委托黄军(化名)起诉郑名仕,要求其返还土方开挖款25万元。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驳回黄军以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名义提起该案诉讼。  

据悉,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经郑名仕引荐与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开挖合同书》,合同明确了开工时间、施工内容、工程总造价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郑名仕多次向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索要土方开挖款共计25万元。但因郑名仕未按约定沟通好相关事宜,工程迟迟未取得开工许可,为此,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曾多次与郑名仕协商退还土方开挖款和赔偿相关事宜均未果,遂委托黄军提起该案诉讼。  

经法院询问,黄军表示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后,公司负责人已变更,其亦明确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原负责人的委托,而非公司现负责人,所提交的诉讼材料加盖的公章也是原公司的公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及其韶关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负责人已变更,且印章已收回,两家公司均对本案诉讼不清楚,亦未授权公司原负责人或黄军代为起诉。据此,本案起诉并非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黄军在没有合法授权情况下提起诉讼,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起诉,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文字:朱琴 凌嘉华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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