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已收到,谢谢南雄市人民法院。”近日,南雄法院的何法官在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后,收到了当事人李先生发来的感谢短信。
当事人发送的感谢短信
据悉,被告胡某、林某、温某三人在未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情况下,合伙经营了一家工厂。2018年11月,李先生受胡某等人雇请,在该工厂内负责维修机器故障与看制棒机生产。岂料,工作了仅一个月,就发生了意外。
当天,李先生在该工厂里工作时,其右下肢、左小腿不慎被机器绞伤,当场血肉模糊。经鉴定,李先生左下肢和右膝关节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右踝关节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后续仅治疗费便需要约26.8万元至34.2万元。李先生前往医院治疗一年多后,依然无法站立,面对后期仍需支付的巨额手术费,家庭已无力承担,李先生遂将胡某等3人起诉至南雄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类费用共110余万元。
庭审中,胡某等人辩称,这次事故是李先生醉酒上岗、操作机器失误造成的,所以李先生应该承担一半责任。且李先生的起诉时间离事发当晚已超过一年,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应视为李先生放弃了相关权利。此外,胡某等人已经向原告支付了31万余元用于治疗,李先生诉请的110万元赔偿款数额过高,其仅同意一次性再支付30万元。
李先生方则回应称,胡某等人说其醉酒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
庭审中双方始终各执己见,争执不下,直至庭审结束。为尽快帮助李先生筹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随后,何法官数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前后三次组织调解。
前两次调解中,三名被告互相推诿责任,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温某更是以在江西省大余市工作为由拒绝来法院调解。何法官经详细思虑后,认为还是在三被告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再进行一次调解比较好,遂组织李先生代理律师及胡某、林某一同去到温某所在地。
调解当天,何法官向各方释法析理、阐明利害关系。明确告知胡某等三人,依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的起诉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现在病人还躺在病床上,如果再没钱进行后续治疗,这一辈子恐怕都站不起来了!”末了,想到还卧床治疗的李先生,何法官不禁动了情。
“我们不是不愿意赔偿,但一次性拿出那么多钱,我们确实有困难……”听了何法官的话,三被告态度有所转变,法官即乘胜追击,继续组织调解,促成各方自愿达成协议。除此前胡某等人已经垫付的费用外,李先生同意胡某等人再赔偿80万元便不再追究其责任。其中,胡某等人支付了李先生30万元,剩余50万元将分期支付。
至此,李先生心中悬着的一块巨石终于落下,向何法官发来了短信表达感谢。
文字:陈怡成 赖铭
编辑:刘青
责编:薛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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