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还收购 仁化一店主被判刑

为求不义之财,一老板明知物品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旧予以收购。近日,仁化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悉,谢某系仁化当地一家废品回收店的老板,在2018年8月至9月间,对李某(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先后多次进入某冶炼厂车间盗窃所得的旋塞阀等11样工业物品进行回收。

 “李某每次盗窃得手后,都连夜将上述物品运输到被告人谢某的废品店处进行销售。对于带来的这些的物品,李某均未能证明其来历合法有效,但谢某仍旧予以收购。”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经鉴定统计,李某盗走的旋塞阀等7样物品价值共计4.2万余元,其余4样物品价格不详。

 案发后,公安机关成功将李某抓获,并顺藤摸瓜查出了收购赃物的谢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谢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转卖他人的涉案物品外,主动配合将剩余的涉案物品进行退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谢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部分物品已被追缴发还被害单位,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谢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从法律上来说,“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是否“明知”,一般会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及案件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例如,收购者在所收购物品无发票、合格证等证明合法来源,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的情况下,其仍对该物品进行收购,则有可能构成前述罪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文字:陈怡成 欧吉琼 张美艳

编辑:刘青

责编:陈云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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