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风波

翁源某传媒公司在其举办的大型相亲活动上,未经本人同意擅用他人照片印制海报进行宣传。当事人得知后向该公司讨说法,岂料却接连碰壁,于是决定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据案中原告王某介绍,该传媒公司旗下有一相亲网站,此前王某的朋友刘某在该相亲网任职“红娘”。“我是经我朋友的介绍,在相亲网注册了会员,注册时提交了自己的照片和个人资料。”注册会员时,王某已有男友,故要求刘某对其资料进行隐藏、不予公开,并在刘某即将离职时要求其帮助注销会籍。

2019年8月,该公司计划举办大型相亲活动,为吸引眼球、扩大宣传,便决定挑选部分会员的照片制成宣传海报。活动开始前,该相亲网的新任“红娘”重新添加了王某的微信,询问其是否参加此次相亲活动,王某予以拒绝,并向“红娘”要求隐藏其个人资料。

怎料,该公司却并未听取王某意见,仍将王某照片印在了海报上并放置于当地人流量比较大的两个公共场所。“刚好我一个朋友路过,看见相亲活动的海报上出现我的照片,就告诉了我这事儿。”收到朋友发来的微信,王某大吃一惊,先后联系了活动负责人黄某及该公司老板,要求撤销相亲网上有关她的所有资料并赔礼道歉,但该公司一直未作处理,王某遂诉至翁源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传媒公司旗下相亲网站使用王某的相片,是为了举办百人相亲会活动,系带有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相亲网在使用王某相片时,未经得王某本人的同意,并将其肖像摆放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该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和人格权。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法院依法判令该传媒公司停止对王某的侵害、注销王某在相亲网站的账号及删除全部注册资料,并酌情赔偿2000元精神抚慰金给王某。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至此,这场“照片风波”得以平息。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及最重要的权利。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类,且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经过使用能够获得经济利益,为我国法律所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将有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权,并面临赔偿责任。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黄健婷 陈怡成 刘颖慧

编辑: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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